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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氣象局關于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的公告

時間: 2025-01-23 16:24

索引號

3715250012/2025-45598710

發(fā)布機構

冠縣人民政府

發(fā)文日期

2025-01-23

名稱

冠縣氣象局關于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的公告

各相關單位:

我縣即將進入雷電多發(fā)期,為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落實防雷安全各項工作責任,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山東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要求,冠縣氣象局現(xiàn)就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公告如下:

????一、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和當前雷電災害多發(fā)的嚴峻形勢,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把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作為安全生產(chǎn)的大事來抓,切實做好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進行定期檢測。其中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依法應當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其他非易燃易爆場所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三、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山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責任清單(試行)》有關內容,在相應的資質范圍內開展工作。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許可范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對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而從事防雷裝置檢測活動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四、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應當統(tǒng)一使用由山東省氣象局監(jiān)制的防雷檢測文書,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防雷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開展檢測活動,保證檢測服務質量。對其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數(shù)據(jù)、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五、已安裝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執(zhí)行《山東省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重點單位責任清單(試行)》相關內容,主動依法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所有雷電防護裝置進行全面定期檢測,做到應檢必檢,杜絕由于漏檢形成的安全隱患。因未依法委托進行防雷裝置檢測發(fā)生雷擊事故的,將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六、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重點單位在委托檢測時,應當通過“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對檢測機構的資質證、現(xiàn)場檢測人員能力評價證書、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進行核驗歸檔,確保資質真實有效、現(xiàn)場檢測技術人員符合相關規(guī)定。

????七、防雷裝置的使用單位或者個人對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進行整改。對拒不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或者經(jīng)檢測不合格又拒不進行整改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進行處罰。整改竣工的防雷裝置應依法經(jīng)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當?shù)貧庀笾鞴軝C構將對無相關資質違法承擔防雷整改工程檢測或未經(jīng)防雷裝置驗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八、雷電防護裝置安全重點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將本單位基本情況和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情況等信息錄入“全國防雷減災綜合管理服務平臺”。

九、冠縣氣象局負責對全縣防雷裝置各項檢測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舉報電話:0635-5289856。


冠縣氣象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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